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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桂食安办发[2010]15号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htm"\t"_blank"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水产局、商务局:为贯彻实施《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htm"\t"_blank"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桂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桂东县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htm"\t"_blank"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htm"\t"_blank"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商务行政、畜牧水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并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畜牧水产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畜牧水产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县级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_2.htm"\t"_blank"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_2.htm"\t"_blank"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条县级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HYPERLINK"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11/content_21317836_2.htm"\t"_blank"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