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5页共NUMPAGES5页第PAGE\*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浅析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一、保险利益概述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1.法定性。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需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的任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目的防止以他人姓名进行赌博,即谋财害命知道的危险的发生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之稳定的必须。2.客观存在性。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此关系需为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利害关系,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具有,此有别于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性,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可以为期待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须现实存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其成立必须具备:1.合法性。保险利益应为法律所不禁止之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之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即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之上的权利,以保证保险利益原则不会被滥用,从而发挥其对保险活动的约束保障作用。2.确定性。保险利益应为可确定之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期待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乃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补偿之必要。保险利益的确定性能够使损失填补得以实现,并解放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3.经济性。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乃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需为经济价值所能衡量,否则无法完成损失指填补目的。同时,也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以及限制补偿范围的标准。二、保险利益的意义重视保险利益,不仅符合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而且对于捍卫保险制度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在保险关系中,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要定期定额的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则取决于约定的偶然事故是否发生,而偶然事故是否发生又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行为是一种“射幸行为”。因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者货币损失的不确定行为与赌博行为,在表面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设想一下,假如不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投保人就可以任意以一个保险标的随意进行投保,由于保险费与保险金额存在巨大反差,则极有可能是投保人以较小的保险费用支出便可获取巨额的保险金赔偿,此时的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由此便曲解了人们投保的目的,原本是想通过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免遭万劫不复的灾难:如今却变成了把鸡毛蒜皮的保险费作为赌注,期待更大灾难的降临。何谈保险的“互助共济”的理念?何谈风险的分担?何谈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风险是保险的专门术语,通常被理解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或榨取保险赔款而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或扩大风险。假如不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将会诱发道德风险、犯罪心理甚至犯罪行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私利而故意毁坏或唆使他人毁坏保险财产;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甚至会不惜采用谋杀等极端方式剥夺被保险人的生命,这些都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诚如台湾学者桂裕所言,“保险利益为求标的保全之利益,并非因保险标的丧失而得保险金额之利益。以自己之房屋保险者,若房屋被焚毁时,凡得就实际损失受赔偿,最初设计建造时所耗之心血,即损失后所受之不变,凡此无形之损失皆不属也。保险金额不足以填补一切损失,故终不愿保险事故之发生;以自己父母子女保险者亦然,人莫不愿其父母子女之长存,故必不愿死亡事故之发生。”三、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保险利益”,学理解释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价值说”和“关系说”,在保险制度诞生之初,因为只有财产保险而人身保险制度尚未发达,所以学说上多采“价值说”,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之价值,至人身保险制度发达后,鉴于人的生命,身体为人格权之内容,不能以金钱加以衡量,因此“价值说”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备受各方批评,于是“关系说”应运而生。然依“关系说”,我国众多学者均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受此影响,将保险利益原则概括为“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