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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资本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浅议公司资本制度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修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特点;问题;完善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共同架构了公司法制度群的主干,共同服务于公司法目标能否得以效率化的实现。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无论是公司资本制度抑或公司治理制度,均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从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一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可以推动商业,也可以阻碍商业;可以鼓励企业竞争,也可以抑制企业竞争;可以促进增加就业,也可以减少就业,可以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也可以打造一个充满风险而令人却步的投资环境。总之,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直接决定着一国的公司法是否现代化,决定着一国的经济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公司法上,公司资本具有其特定含义。它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并且公司日常应保持相当于其金额就是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不包括借贷资金。公司资本仅是指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金钱。公司从其债权人处获得的资金有时也被称作借贷资本,但严格说来,这种说法不正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性”意味着公司对外只以其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股东则只以出资为限承受公司经营损失。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谁是股东是无所谓的,这是因为股东的流动性很大,股东大多以投机股票买卖为主,而对公司长远经营并不十分关心。所以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而且该资本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资本亦构成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它“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设立时确定一定数量的资本,该资本原则上是公司发行股份价格的总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其资合性的基础,也即是公司对外担保和信用的基础。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理论,大陆法系规定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以资本三原则为基础,确认了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优点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这一原则表明:公司资本总额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而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凭其主观预测而定的。因而就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预测过高,造成所定的资本总额不易尽快或按时认足,从而影响公司的设立;而且易造成因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资本沉淀、积压闲置而导致公司资本利用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利润率的提高。二是预测过低,造成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要经过繁琐的增资程序。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二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就没有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推行的法定资本制,而是从为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方便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出发,实行授权资本制。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认足并缴付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及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之公司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制下,因未认定的部分系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变更公司章程,也无须履行复杂的增资手续。授权资本制度既便于公司设立,又赋予了公司更大的经营灵活性,不管公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