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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如何享受和保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摘要:近些年来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境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特别是吸引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经营,制定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窗体底端近些年来中国“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境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特别是吸引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经营,制定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这些特定的税收优惠包括有:一是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如在特定的经济开发区,或者是一些偏远待开发的地区给与特殊的税收优惠;二是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如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像电站,公路,桥梁,机场等给与特殊的税收优惠;三是对吸引资金,引进技术给与的特殊税务优惠。如对大额的融资项目,特别是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利率贷款项目,(如亚投行,丝路基金贷款项目),或引进东道国没有的先进技术;四是对促进社会发展给与特殊的税收优惠,如创造一定数量当地员工工作的机会。例如:巴基斯坦政府对中巴经济走廊进行税收减免,包括对在该走廊的相关中资企业承建方和项目减免进口设备、材料、工程零配件的关税,对相关预扣税进行减免等。又如:老挝万象塞色塔综合开发区是中老两国国家级的合作特区,该开发区给与了特殊的税收优惠:在开发区外的利润税是24%,但在开发区内生产类的企业,免5-10年的利润税。免税期满后按8%缴纳。开发区内的商贸类和服务类的企业,免交2年利润税。在开发区外的进口关税税率在5%-40%,但进口到开发区内的商品免交关税,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也是免缴关税。在开发区外的增值税税率是10%,但在开发区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免交增值税。在开发区外,个人所得税税率是0%-24%,但在开发区内的个人所得税率是0%-5%。如何能够充分享受上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还能够长期有效的保证这种税收优惠的兑现,就是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力争跟进和落实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在初期投资意向谈判和签约的博弈阶段。理论上说,上述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在东道国的相关税法规定中有所发布,只要外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权力享受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和多变,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我们从以往的实际的案例中也看到,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上,走过弯路,受过损失,笔者根据以往多年实际的经验,提出如下的提示和建议,以供参考。很多境外项目,中资企业是跟东道国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谈签合同,如与当地的能源部,水电局和交通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税务优惠。中资企业往往自我认定,该相关国家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应该能够信守合同约定,且也应该是能得到该国的财税部门的认可。因为合同一般都是抄送了相关的财政部(及税政司),甚者在签约仪式上还有该国相关高级别的领导见证签约和有相关媒体的实时报道。由此,中资企业就自然的认定所签合同的税务优惠条款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但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国家税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如国会或财政部等部门)来制定,是公法,中资企业与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的民事合同,是私法。二者有冲突时,后者不能与前者相悖,公法效力要高于私法的效力。也就是说,东道国的税法制定和执行部门,可以否定或不予认可所签民事合同中的税收优惠条款。由于相应的具体税务优惠规定,大多是东道国的财政部(及税征司)来制定和解释,有些重大的税收优惠规定,从东道国的正式的立法的程序来看,还应该上升到的该国的国会或者议会通过,或是经过该国的最高法院审核批准,才能真正具有最高的完全法律效力。尤其是在那些政局不稳定,党派纷争,立法,司法,执法相对分离,税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获得最高法律程序上(国会或议会)税收优惠审核批准,才能最大可能保障税收优惠的确定性。而具体执行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规定的一般是该东道国的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基层的税务征管人员,往往只认定其上级主管机关如财政部(及税政司)的免税函或相关税收优惠的正式批文,根本不会理会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中资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税务优惠条款,该国的基层税务征管人员往往忽视和不予认可。尤其是近些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国家信用透支,大都加强对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中资企业,往往是他们的重要税源,也是稽查补税的重点。对中资企业签约的税收优惠,不理不认,追征补交,屡见不鲜。因此,中资企业(一般是乙方承建方)在与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一般是甲方业主)谈签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业主)有义务帮助乙方(中资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及税政司)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获取到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批文,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所签订的税务优惠条款随后得以落实。合同谈签后,中资企业还要及时跟进,催促或迫使业主积极推进,履行合同义务,进一步与东道国的财政部(及税政司),甚至与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