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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规章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输血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输血规章制度1一、输血科(中心血库)的设置和配备(一)输血科(中心血库)的`设置(二)输血科配备标准1.人员技术职称: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人员;二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主治(管)医(技)师以上人员;其他各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配备一名医学专业人员。2.房间安排:血型血交叉试验室、冰箱放置室、采血或自体输血室、配型移植实验室、清洗室等。二、采供血管理1.采血室。要求总体布置宽敞明亮,幽雅舒适;采光良好,献血员位置明暗适宜,工作人员处可以适当安装台灯和壁灯;室内整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每天消毒,定期采样进行空气细菌监测。2.献血员。体格检查、血液学标准、采血量及时间的间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3.准备急救药品和用具,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献血员护理程序。输血规章制度2一、输血治疗,经管医生必须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二、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条形码,正确准备试管。三、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四、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床边核对患者腕带,信息核对无误后才能采血。五、凡申请输注血小板、冰冻血浆或冷沉淀凝血因子者,一般情况下无需交叉配血。六、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七、护士采集标本并核对后,进行规范正确确认;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八、输血科备好血液后,到输血科领取血液。九、领血时,认真做好“三查十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运送。十、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十一、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十二、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患者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应。十三、若出现输血不良应,执行输血应紧急预案与流程,并按照输血应报告制度报输血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十四、输血完毕,将血型及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血袋立即送入输血科保存。十五、做好输血相关的护理记录,包括输血时间、种类、量、血型以及有无输血应等。十六、病房定期进行输血安全的培训、学习、考核并记录。输血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