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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测现状及建议目前公路施工环境监理前景令人堪忧,环境监测仍举步维艰。本文以浙江省为例,针对公路施工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那么,跟着小编一起阅读吧!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基本情况公路工程是最早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建设工程之一。2004年6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交通行业内广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监理工程师的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工作。随后,2006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相应地增加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内容,为开展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提供了规范性依据。200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构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作出了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浙江省是全国最早开展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省份之一。自2007年以来,浙江省开展了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出台了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浙江交通质监部门加大了对在建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的检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黄(山)衢(州)南(平)高速公路浙江段等项目开展了噪声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及取弃土场复绿、文物和古生物保护、取土造地等生态保护工作。龙(泉)庆(元)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期土壤侵蚀强度达到了“轻度”等级,效果良好。环境监测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筹备工作。但是,总体来讲,当前浙江省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测状况仍不容乐观。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经问卷调查,在建公路项目沿线居民和施工工人均认为,目前施工单位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但执行力度不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确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但大多流于形式。洒水降尘次数不够、偶尔夜间施工、运输车辆经常未遮盖、乱扔垃圾、固体废弃物未进行合理处置、未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污水排放前未作处理等问题普遍存在,而且施工单位基本不具备环境监测的自测能力。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对环保系列标准和规范及自身环保职责和义务均缺乏足够认识;二是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工作缺乏主动性,同时也使环保监理工作变得被动。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迟缓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机构分三级设置,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而目前,浙江省尚无按该办法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环境监测技术考核的机构,通过环境监测上岗技术培训的监测人员也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才起步不久,各级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引导不够,投入也不够。监理单位存在重质量安全轻环保现象调查发现,在建公路项目存在部分临时道路距离村庄较近,甚至紧挨居民住宅的现象,导致噪声扰民、振动破坏建筑物、空气中粉尘含量高等问题;有的拌和站周围沥青烟含量偏高,扬尘影响也较大,有些拌和站周围还零星分布着居民点;施工现场普遍存在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机械漏油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在雨水的冲刷下,有害成分进入地表径流中影响周围水质等问题;临时工棚乱扔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直接排放等等。诸如此类,监理单位本应加以管理的却听之任之。究其原因,一是监理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受外界因素影响,存在重质量安全轻环保的不正确认识;二是环保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环境保护素养不高,难以适应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管理不严调查显示,在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能较好地与当地居民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能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电缆、光纤、电线杆、水管等公用设施迁移工作,但是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大多数中小项目并未设置环保管理部门,也未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导致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环境保护目标不明确,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完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管理不力等情况的发生。环境保护监理管理体制不顺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明确要求:“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在现有公路工程监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将施工环保融入监理职责当中,不改变现有的监理管理体制。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