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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第二节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第三节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五节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4.禁止重婚。5.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6.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除上述五项规定外,有些国家还禁止异教徒之间、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二)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1.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是依据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凡在婚姻举行地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其他地方都应视为有效。2.当事人属人法。结婚涉及人的身份能力,并且与婚姻当事人的习俗和信仰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不少国家主张用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采用属人法的国家之中还有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之分。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婚姻形式要件概述婚姻形式要件是指成立合法婚姻的方式,各国立法有关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互有歧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四种:1.民事登记方式。2.宗教婚姻方式。3.领事婚姻方式。4.普通法婚姻方式。(二)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具体地说,各国解决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模式:(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三、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制度1.对于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2.对于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二)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制度我国立法与有关文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有不同的要求。1.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2.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结婚。(1)民事登记方式。(2)领事婚姻方式。(3)宗教婚姻方式。3.中国境外中国人之间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第二节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重要性。①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②在不少国家,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即为法院地法,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确定了离婚案件的准据法。③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又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于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极意义。④一国法院是否已合法有效地取得了对某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该离婚判决能否为有关外国承认和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综观各国的立法,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确定管辖权。2.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确定管辖权。二、离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一)离婚的法律冲突1.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有关离婚实质要件的立法形式以及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标准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1)对离婚理由仅作原则性的规定。(2)对离婚理由作具体列举。即在有关法律中详尽列举准予离婚的理由。我国《婚姻法》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首先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然后又做出具体列举。2.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离婚的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方式,即离婚程序。各国立法有关离婚形式要件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1)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2)仅采用判决离婚方式。(二)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各国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属于程序问题的离婚形式要件问题一般应适用法院地法,因此,一旦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以后,有关离婚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也就随之确定。有关离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各国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法院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当事人本国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4.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三、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所谓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所作的终局性判决,使它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按照内国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因不承认法院地国的离婚判决而导致的“跛脚婚姻”现象。为了使本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能在外国得以执行,不少国家都与有关外国订立了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协定。四、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以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了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2.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原则。3.几类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1)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涉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