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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9页工商行政管理反垄断思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相关经济领域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在市场监管、对外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大大加强,制订众多基本的经济法律,为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市场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各种原因,作为最重要经济法之一的反垄断法经过多年的研究酝酿却至今尚未出台。中国是否需要反垄断法,曾经一度有过比较激烈的争论。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开放的发展,法律学界和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对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已经没有什么质疑了。在众多争论的条款中,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确立和职责成为影响中国反垄断法不能出台的重要因素。本文意在通过对中国目前市场监管机关的职责、执法体制、执法效果的分析,结合国外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的执法机关的运作情况,阐述确立中国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体制的相关重要问题,论证中国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反垄断主要执法机关的执法体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一、市场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严格地说,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包括了部分反垄断的内容,但由于反垄断法的缺位和主管机关的不确定,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尚未建立起来,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与市场监管执法体制一样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执法主体不统一。一是“市场”被不断地分割,执法主体多元化不断扩大。在执法领域,有的是依行业特点和监管对象的特殊性被分离于工商行政管理之外,如金融、保险市场,药品、烟草等。二是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现象影响市场监管效果。国务院虽然对各部门的职能虽有划定,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现象,如打假维权,既有工商,又有物价、公安、质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一些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来介入对一些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如电信、价格等。这种多头执法的现象存在一定和合理性,但如果分工不合理,配合不好,也会影响了法制统一和执法权威。(二)监管力度有限。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不强,市场监管不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欺行霸市、虚假广告、制假售假、侵犯商业秘密、价格同盟等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出现,有的屡禁不止,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普遍较弱,不能满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从十多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看,对政府机关或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销售商品的行为查处较多,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案件查处较少。这一方面在于我们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规模经济远未形成,真正能够主导市场走向的大企业还为数不多,另一方面也有执法人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掌握不够或认为其操作性差,调查取证困难而存在畏难心理的原因,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势力的强大,或借口行业管理阻挠工商机关执法的原因。(三)执法手段和方式落后,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目前市场监管的手段最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执法者习惯于检查、罚扣,并不断要求强化执法手段,执法手段司法化存在司法化的压力。对执法手段和处罚的迷信源于大多数执法机关和行政法者没有意识到行政执法是现代政府管理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和行政手段,单纯“依法”行政,缺乏对市场和市场秩序的宏观把握,在具体案件中,以办案数量和罚没金额为主要动力和目标,不注重处罚的适当性、合理性和社会效果,这样的执法已经影响了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对市场有时会起到副作用,失去群众对政府以执法手段干预经济的信心。二、借鉴国外反垄断机关设置和运作的经验(一)国外反垄断机关的简要情况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现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遵守,需要政府组织机关执行,保障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落实,保障政府管理社会的有效性。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大多数都特别设立了专门负责执行反垄断法的机关,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等。这些专门机关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主管反垄断的行政机关,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可以调查垄断及其他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搜查、扣押文件资料等证物,有的还可以直接对违法者施以处罚,如罚款、禁止实施限制性协议和进行其他限制性行为等。韩国公平交易法在1986年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地位,强化了它的权力。公平交易委员会从经济计划院长官的一个审议机关,成为独立的行政机关,接受了原来属于经济计划院长官掌握的各项权力,成为公平交易法的实施主体。反垄断法的专门执法机关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纯行政性的机关和具有准司法权的机关。此外还有一些非专门执行反垄断的行政机关,与专门机关之间还存在一种形式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法国、德国的经济部长。他们只在法定范围内拥有有限的执行反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