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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应税服务范围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具体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三)税率和征收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适用于增值税出口业务)5.征收率为3%。(适用于增值税个体及小规模纳税人)(四)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五)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者在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三、发票管理(一)基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提供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我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我区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