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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二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七)域外人员或组织同本市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为促进本市与域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九条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一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者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初审、推荐;驻*部队和中、省直驻*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第十二条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15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30日内,如有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裁决。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总数不超过6个。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属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属集体的,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