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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资助。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五)《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四、审批条件(一)申报主体是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或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创办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未享受过留学人员创业资助。(二)申请人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为30万股以上或者所占比例为15%以上;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本计划一次资助。(三)项目执行期内,申请人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YPERLINK"http://stias.szsitic.gov.cn/"\t"_blank"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八)海外专家须提供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工作许可证(验原件),留学人员须提供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时,上述证明材料如已在办理但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先提供受理回执复印件(验原件),并于7月31日前补交,逾期不交将被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九)申请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十)申请人身份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十一)申请人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YPERLINK"http://stias.szsitic.gov.cn/"\t"_blank"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七、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9日至9月3日2、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2日至5月31日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日至9月5日3、联系人:胡怀江,电话:82002176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九、审批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拟定项目资助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处理。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