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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标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旅游度假区创建对象:以追求健康、获得放松为主要目的,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和多样的旅游配套设施,集住宿、休闲、游览、娱乐功能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其资源类型包括内湖、山地(滑雪)、森林、温泉、草原、乡村和其他主题资源如主题公园等)。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业主:应是以旅游度假功能为主体、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够整合区域内相关度假资源的独立机构。可以是一定范围的度假旅游资源共同体,可以是独立的A级旅游景区等。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对度假区内部旅游景点,不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旅游度假区对外公布名称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第七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参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第八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九条四川省旅游局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四川省旅游局在四川省旅游标准化委员会下,组织设立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检查推荐工作・第十一条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市州)旅游局进行授权委托。已获得授权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在评定当地度假区等级后,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第十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参加创建的旅游度假区要按照国标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四条创建单位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度假区,填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局提出评定申请。经市(州)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向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参加正式评定。第十五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现场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度假区第二十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检查员要接受旅游度假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二十一条被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等级评定权限。第二十二条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三条等级复核工作由省或已获得授权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第二十四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1。由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度假区,及时对外公告.2。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3。凡被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等级。第二十五条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旅游度假区达不到标准规定,授权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按其已获得的等级评定权限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2。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全省旅游度假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市(州)旅游局。第二十六条旅游度假区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颁发第二十七条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程序(试行)根据《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内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呻请、创建、评定(推荐)、复核"四个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创建旅游度假区的主体应是该度假区建设管理者或经营者。拟参加等级评定的旅游度假区应书面向当地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并按照国标评分细则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旅游度假区的需制定专门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当地旅游局备案。二、创建(一)辅导创建单位拟制创建计划或方案后,应向所在市(州)旅游局申请组织专家辅导。市(州)旅游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报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