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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分类无名合同的详细适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吸收主义主张将构成混合合同之各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在法律适用时适用主要部分的有名合同之规定。在法律效果上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利:适用便利,考虑主要部分适用有名合同相关规定弊:操作性不强,不易区分合同主、次要部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吸收主义已不被学界采纳结合主义主张分解各种典型合同的规定,并且根据典型合同的法律要件,从而系统的发现适用典型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终予以适用。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弊:操作性不强,忽略合同法分那么中各有名合同设立的不同经济目的和社会作用,类推适用主义类推适用主义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主从型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主从型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等值型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等值型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狭义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狭义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狭义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案情简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买卖合同——李伟可以主张优先购置权赠与合同——不可以无名合同〔混合赠与〕?基于情感回报半卖半赠,无以市场价格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种有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双种有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总结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造船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一、造船合同的概念二、造船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相似性分析三、造船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似性分析四、常用标准格式合同的性质分析五、造船合同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建议一、造船合同的概念标准格式合同二、造船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相似性分析3.造船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相似之处一是从合同目的分析,建造人目的在于获得价金,而对应地定造人目的在于获得船舶所有权,因此与买卖合同本质一样二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认为出口船舶合同名称均使用买卖合同字样〔二〕差异之处定造人和买方对于标的物制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不同合同的履行要求不同合同标的物性质不完全一样〔三〕国际上支持买卖说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挪威等支持买卖合同说,其中英国是最有影响力的。1.英国对造船合同的规定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或者同意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以一笔款项为对价,称为价格〞。货物包括“已经存在的货物〞(existinggoods)和“将来的货物〞(futuregoods)在Reidv.Macbeth&Gray(1904)AC223中,Davey勋爵已说:“Thereisonlyonecontract–acontractforthepurchaseoftheship.〞所以,英国法下造船合约是买卖合约,标的是将来的货物。2.英国定性为买卖合约的合理性三、造船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似性分析2.一般法律特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但有些承揽合同会伴随完成工作而产生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问题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交别人完成承揽人对属于定作人的财产享有法定的留置权3.造船合同与承揽合同特征根本符合〔二〕定性为承揽合同存在的问题船舶建造合同被定性为承揽合同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一般认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属于定作人,而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合同法?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别人的财产,由此推断,该工作成果所有权属于定作人。?海商法?第25条: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从该条推论,所造船舶的所有权也应自始属于定造人。“金沧轮〞“金沧轮〞?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承揽人负有提供材料完成工作的义务时,应将完成的物交付定做人,并使其获得所有权。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交付时定作人方获得所有权,此前所有权应属于承揽人。总结:我国目前的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把造船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时,会使造船人对船舶没有所有权,仅有留置权。给造船人带来了莫大的风险,不公平。(三〕国际上支持承揽合同说的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多数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如意大利、荷兰、希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日本在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所出的报告“Shipb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