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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班级:09市场营销1班学号:XXXXX姓名:XXX【摘要】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它起源于国际商业、航运、保险、银行等商事机构,是在从事跨国性经贸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可能全部由成文法调整的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社会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关键词】HYPERLINK"http://www.cnki.com.cn/article/%09%09%09%09%09%09%09%09%09%09http:/wiki.cnki.com.cn/hotword/hotwordSearch.ashx?q=%E5%9B%BD%E9%99%85%E5%95%86%E4%BA%8B%E6%83%AF%E4%BE%8B"\t"_blank"国际商事惯例实体法性质HYPERLINK"http://www.cnki.com.cn/article/%09%09%09%09%09%09%09%09%09%09http:/wiki.cnki.com.cn/hotword/hotwordSearch.ashx?q=%E5%9B%BD%E9%99%85%E6%83%AF%E4%BE%8B"\t"_blank"国际惯例HYPERLINK"http://www.cnki.com.cn/article/%09%09%09%09%09%09%09%09%09%09http:/wiki.cnki.com.cn/hotword/hotwordSearch.ashx?q=%E4%B9%A0%E6%83%AF%E5%81%9A%E6%B3%95"\t"_blank"习惯做法跨国性经贸活动【正文】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因此,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情况如下: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1.间接途径这种途径是指国际商事惯例通过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而间接取得法律拘束力,它是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最主要途径。在国际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这样,特定国际商事惯例就因法院地国或仲裁地国承认当事人的选择而被间接地赋予法律效力。这一途径已为一些国际条约所规定。2.直接途径直接途径不以当事人协议为条件而是直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法律约束力。(1)国内立法的规定。《日本商法典》第1条规定:“关于商事,本法无规定者,适用商习惯法,无商习惯法,适用民法。”《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以及《海商法》第268条都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采用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和惯例。特别是,西班牙和伊拉克已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盘移植到其国内法中,赋予其国内法上的普遍约束力。(2)国际条约的规定。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9条第2款撇开当事人的协议,直接认可惯例的约束力:“当事人还须受一般人在同样情况下认为应适用于契约的惯例的约束。”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从而直接认可了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二、国际商事惯例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惯例取得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归纳为三种情况:1.契约性效力一般说来,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所谓契约上的效力,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适用该惯例的合意。它是相对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而言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就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性拘束力。这种契约上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而间接赋予的。2.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