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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45页共NUMPAGES45页第PAGE\*MERGEFORMAT4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5页法律的初步概念王和雄—以憲法及行政法為中心法律之意義與種類在學理上,我們可以稱法律是:「憑藉強制力(國家公權力)以為施行之保障的社會生活規範韓忠謨,法學緒論,自刊,民國71年12月九版,17頁。」。在現行法規上,也有直接對法律形式要件作規定者,例如: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根據行政院所頒「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法規應依其內容定名為:—法律-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稱之。-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命令-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細則:屬於規定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律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從以上之規定觀之,法律之種類,可以有不同之分類:狹義之法律:係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其種類包括法、律、條例與通則四種,其稱法者,例如民法、刑法、所得稅法是。稱律者,例如戰時軍律是。稱條例者,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是。稱通則者,例如看守所組織通則是。廣義之法律:廣義之法律,包括憲法、法律及命令三種。憲法乃國民之總意志所形成,為國家最高之法律規範,至於命令,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授權命令及職權命令兩種,前者是基於法律之授權或基於立法機關之委任,由行政機關訂定,以補充法律之規定,亦為法律之一部分,故亦可稱為廣義之法律。通常稱之為授權命令、委任命令、委任立法或法規命令,其名稱包括規則、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並且規定法規命令之定義為:「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職權命令則是行政機關毋庸法律授權,依法定職權,就其所掌事項或為執行法律之規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如果法律有明確的授權,而且不逾越授權之範圍時,仍可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加以規定。至於職權命令則否,只能就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就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加以限制或剝奪,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另就行政規則加以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則又有別於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換言之,行政規則只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內規,其所規範之對象為下級機關或屬官,不似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係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行政規則就內容言,有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及運作者,例如機關內部之單位分設、業務分配、公文處理及作息時間等;有涉及法規解釋及裁量行使者,例如主管機關對其主管法令疑義之解釋及違章建築拆除與否之裁量標準,其所規定之對象,若僅以機關內部人員為限,且其所規範之事項,亦不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原則上僅發生內部效力而已,但實際上,行政規則大多在於指示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應如何對人民執行其行政任務,基於憲法上之平等原則及機關自我拘束原則,通說認為亦會發生法律之外部效力,人民得根據行政規則之外部法律效力,請求權利保護,因此也是一種廣義之法律。一般將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合稱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