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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最新版篇一: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2011年1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打算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坚强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治理,严格操纵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阻碍的一切根本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区域开发建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第三条引进的建立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立工程)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治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阻碍的建立工程都必须执行环境阻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展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立工程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展治理。建立工程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到达国家或地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立工程的环境施行统一监视治理:负责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立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备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视。第六条各级、土地治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治理纳入工作。对未经批准环境阻碍书或环境阻碍表的建立工程打算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治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立工程,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获得“环境保护设备验收合格证”的建立工程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建立工程与的住负责建立工程的建立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备的落实,监视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设备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建立单位负责提出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工程竣工后房事污染设备的正常运转。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阻碍的建立工程,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违犯国家和地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建立工程建议书可按照拟建工程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材料,对建立工程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阻碍进展简要说明。第十一条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对环境阻碍较小的大中型根本建立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阻碍报告表。小型基建工程和限额以下技改工程(包括乡镇、街道个体消费运营者的建立工程)填报环境阻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阻碍的建立工程要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第十三条大中型根本建立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大中型根本建立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环境阻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立工程;2、特别性质的建立工程(如核设备、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立工程。(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基建工程和限额以下技改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对环境征询题有争议的建立工程起环境阻碍报告书或环境阻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阻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历审查制度。审查方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公布。承担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资历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阻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承担环境阻碍工作的单位,按照建立单位的要求,按照建立工程的规模、1建立地点的环境质量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要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提要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境阻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环境阻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按照建立工程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阻碍评价费用在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