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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培养方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是学校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第二条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规范建设之一。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培养方案的制订第三条培养方案的制订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规法令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专业教学的客观规律。方案应充分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层次、要求。第四条制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1.教务处提出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文件执行。2.各系应根据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组织本系各专业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在充分考虑社会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的基础上,先拟定(或修订)培养方案初稿,再经本系教师广泛参与讨论后制订。3.各系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应注意减少课内学时,压缩课时量大的课程时数,拓宽课程知识面。加强课外实践,要注意各学期教学时数总量平衡和各周学时均衡。要以学院提出的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总要求为目标。4.培养方案的制订要注重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改革,要明确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各层次知识的衔接;对同类专业要加强内容和体系上的整合;要强化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注重实践教学环节。5.制订后的培养方案应先由系教研室讨论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及加盖系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培养方案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送回各系进一步修改,定稿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批,一经审批,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第三章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五条经分管院长批准的培养方案,由各系负责具体组织执行,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各系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任何系、任何教师不得推诿,不得擅自改变方案。第七条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1.全校的下学期的开课方案安排:公共课应在第12周将已批准的方案上交教务处,(教务处第13周下发至各相关系)。各系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公共课的排课方案于每学期第15周安排好本系其它课程的下学期开课方案,方案上应有各系系主任审查后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并于第16周将课表上交教务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教务处批准后,依据开课方案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排课开课通知书。开课通知应有下学期相关专业的课程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开课单位,一份留系备查。承担教学任务的系接到开课通知后,应尽快分解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并告知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第八条在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漏排、重排课程及无故拖延排课时间进度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均按教学事故论处。第四章培养方案的修订第九条维护培养方案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保持培养方案的基本稳定,各系各专业在执行过程中切不可随意更改变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提前提出修改意见。第十条修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1.培养方案的修订,学院于每学期第12周受理一次,其余时间不予受理。2.培养方案修订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办法:①除“政治思想理论课”及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外,凡属本系各专业总学分的框架内,个别专业课程的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及课程名称的调整经系教研室讨论后由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②凡涉及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或专业方向课程模块等较大程度的调整,经系教研室研究讨论、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必要时报分管院长审批。3.培养方案修订时应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调整专业培养方案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由各系自行复印一份留存。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培养方案的调整应分别填写审批表。第十一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