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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依据《中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实、材料核实、工时统计准则。二、会计人员行政隶属关系第四条子、分企业财务人员均直属企业财务部管理,向企业负责;财务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企业。子、分企业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三、基础工作要求第五条本企业会计年度土建自3月1日起至第二年2月28日止(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它子企业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三个月为一个会计季度,从会计年度起始日期确定,如土建会计年度第一季度为每十二个月3月1日至5月31日,依这类推。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七条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工作,确保所提供会计信息正当、真实、正确、立即、完整。第八条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三个月编制并上报一次,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需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署名。会计报表应分别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施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十条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负责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必需在财务总监或分管总经理监督下进行,没有办好交接手续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然扣发当年工资。第二节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资金,设置企业资金管理中心。第二条企业资金管理中心是企业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职能部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处理,直接由企业财务总监领导。第三条企业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二、资金筹集第四条企业对外筹集资金,包含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除土建和房地产子企业外,其它子、分企业和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第五条土建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汇报,经企业资金管理中心授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企业均无权办理。第六条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依据企业董事会决议进行,所筹资金用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要求,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第七条融资审批权限:500万元以下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500至1500万元由企业董事长审批,1500万元以上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三、资金管理第八条企业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权限包含资金筹集、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等各方面。第九条各子企业和土建、房地产分企业可依据需要开设一个基础帐户和若干个通常帐户,各单位开设帐户必需由企业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企业均不得白行设置帐户。第十条为降低沉淀资金,各分企业每六个月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发生资金进出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在销户前应向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汇报,经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户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企业基础帐户。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收取全部款项必需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使用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应向企业资金管理中心汇报,按企业资金管理中心意见办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于每个月25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汇报报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报董事长同意。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写;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人均利润、40%陈欠款和其它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人均利润、40%陈欠款必需无条件确保。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审批后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她用;如发觉有挪用资金,将对分企业经理和财务责任人每次分别罚款500元。第十四条各单位审批后资金计划中支出项目因多种原因未能付出,应向企业资金管理中心汇报,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各分企业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于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计划同时报企业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表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列,对资金计划和实际支出差异做出说明。四、土建工程要款第十六条要款责任人项目经理为项目部要款第一责任人,分企业经理为分企业要款第一责任人。项目预算员编制决算书及进度报表并办理甲方、监理签字手续,同时帮助项目经理参与要款工作,并办理项目付款手续;分企业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