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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讲课题纲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四、现场判定规则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5、1995年2月《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6、1997年11月13日《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7、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9、2002年12月《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10、2003年5月15日《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11、2005年12月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5]547号)12、2007年1月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29号)13、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1、质量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1)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9.38%。2、原因分析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3、拟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泡沫灭火系统、灭火剂、防火玻璃(构件)、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火灾报警产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消火栓按钮)、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软管卷盘。(二)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三)型式检验【生产者责任义务】依法应当获得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