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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2页宗教政策法规学习20问1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二十问1、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3、《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4、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习惯与教义在宗教活动场所及在自己家里进行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等,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些事情都应由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外人加以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还包括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给寺观教堂的正常捐赠。吸收新教徒也是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以避免妨碍社会程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为条件,当正常的宗教活动与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发生矛盾的时候,一切爱国宗教职业人员都有责任主动引导信教群众,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5、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爱国宗教团体都应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经常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自觉性。”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宗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二、所在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三、团体章程;四、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7、什么是大型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何规定。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8、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