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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定义上来看,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都为民法学的范畴。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间这一部分的总称,是一个部门法。2、民法调整的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调整的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包括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这样的管理法律关系。如:刑法判其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某个公民的全部财产,中间也是一个财产问题,还剥夺你的全部财产,它不属于民法,因为国家对某个人进行民事处罚的时候,这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同样,国家剥夺某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判处终生监禁、无期徒刑、死刑,剥夺生命,这些也涉及到人身,这些也不是由民法来管辖的,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是由刑法来调整的。民法是一个部门法,对于学过法理学的同学都知道,法理学要讲法律体系,即把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把我国的法律分为是个部门法,主要的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也可以纳入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来。也是我们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法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如果把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体系按照标准划分出来,划分到了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部分的法律规范,就属于民法这一个部门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作为部门法的民法。部门法的民法,刚才已经降到。实质意义上得民法又可以分狭义上的民法和广义上得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民法,我们不看他的名字是不是叫民法,我们看他的实质内容,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和,都是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指的是在民、商分离的国家除了商法以外的全部的私法。在民商分离的国,有得国家即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吧民法和商法分离了,除了民法以外还有商法,商法以外的这一部分民法,我们称之为狭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一般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另一部分是商法,这两部分加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民法。我们国家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所以实质的民法,就是指的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离的国家还有一个商法,除了商法以外的这一部分就叫做民法,我们称之为狭义民法。所谓商法,就是调整商主体、商行为的商事关系的一些规范。商人与商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所以,它也属于光毅力的民法的一个范畴。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适合在市场经济之中来担任市场主体,那么法律上有一个机制,可以将其淘汰出局,这就是破产法。破产法,就是通过破产还债这个程序,把他的全部财产都破除,然后用其还债。还完后,主体也随即消灭。如果一个企业未破产,不能把其厂房、机器设备全部卖了后还债,如果他不适合于市场主体的,最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其进入到破产程序。证券法,如要办公司,有的公司是股份以后限责任公司,还有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其发行股票,还要进行一些股票交易上市,这就要经过一些法律来进行规制,这个法律即为证券法。证券法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谁可以发行股票,在哪个地方进行交易,谁和谁可以进行交易,这些规定实际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这一块也属于广义的民法的范畴。保险法,在商品经济特别发达的城市,老百姓意识比较强。保险法也属于商法的范畴。票据法,法人与法人之间做生意,数额比较巨大,用现金结算时非常不方便的,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偷税、漏税环节的管理。规定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要通过票据来进行结算。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海商法,是调整海上的一些商事关系。(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以一定的体例来进行编纂,并以民法来命名的成文法典。简单说形式民法就是民法典,我们国家还未制定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民法,但民法通则规定了我们基本的民事活动规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不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民法通则也算是我国的形式民法。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从立法的严格阶段来说,分为三个阶段: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近代民法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典型代表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为《拿破仑法典》,主要贡献包括:以权力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定了三大基本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神圣)、过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