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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工程设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xx米(包括20xx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xx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