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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范行文件表现出来的。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的缺失是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它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二)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主要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的,它的效力低于合作金融法律,不得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相抵触。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现在我国调整合作金融的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三)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我国省级地方权力机关结合本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事业的全国统一管理,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它并不是我国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四)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包括农村合作金融部门规章和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合作金融规章是指合作金融主管机关合作金融法律和合作金融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在历史上主管机关更换了多次,这些机关曾先后制定了若干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1995)、《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1997)等。此外,部门规章亦包括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与合作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6)等。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具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本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的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对金融事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地方性法规一样,目前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较少。(五)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范是指由合作金融业社团组织,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如中国农村信用协会(筹办)公布的《信用合作协会章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相当混乱,合作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