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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第七条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第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第十二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四)其它应当公告的情形。第十三条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附件4)进行转办。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十六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