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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3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2页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指南第六章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第一节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等形式。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托、审批发证的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和其他执法监督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审查认可(验收)。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其他执法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系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首次认证。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理首次认证。复查换证。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换证。扩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标准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榆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扩项。授权签字人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第二节首次认证、复查换证的办事程序实验室在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申请首次认证、复查换证时,应遵循以下的办事程序。一、受理范围: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1)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2)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4)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汪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5)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6)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二、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四、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法律地位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五、许可工作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2.受理(1)审查申请材料发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2)受理申请符台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目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3)不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技术评审(1)安排技术评审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发证管理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及相关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2)评审结果的上报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及评定),评审机构向发证管理部门报告技术评审结果。4.审批(1)审查评审结果发证管理部门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的报委(局)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5.颁发证书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计量认证证书,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6.材料存档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7.公布获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