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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6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11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上,7位自治区法学界代表就实施条例进行了发言。坚决依法治理宗教极端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顾华详‘宗教极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重点规范的问题。《条例》专门明确了‘宗教极端'的概念,即‘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用法规来明确‘宗教极端'的概念,这对各方面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和稳准狠地打击宗教极端,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任何宗教极端行为都被法律禁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宗教团体依法负有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法治之地,依法负有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的权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宗教活动场所出现宣扬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制止,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宗教教职人员自身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的模范。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及其收听收视和宣传行为都必须受法律规范。《条例》规定,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宗教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得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内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规范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全英现代国家都通过立法来管理宗教事务,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规范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这就涉及对公民宗教活动有关的制度安排。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立法设计逻辑展现在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应当正当行使权利。《条例》第3条的开篇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第二,保护公民正常宗教需求,明确基层政府宗教事务的管理职权。《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犯罪,有效治理宗教极端行为干预公民正常生活。'同时,《条例》对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织区域内宗教事务事权和职责得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