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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7浅谈如何完善食品抽检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制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如前些年发生的搀有苏丹红的咸鸭蛋,含有孔雀绿的多宝鱼,加有农药的金华火腿,阜阳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事件,近期发生的食用三鹿奶粉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等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和担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食品抽检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方面进行探讨,并就此提出完善的建议。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食品抽检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制度的现状食品抽检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谈谈这两个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一、食品抽检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1995年颁布和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抽检没有作出规定,目前涉及产品、食品抽检方面的规定可见于《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当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对组织产品食品抽检的机构、抽检抽查的方式以及产品、食品的种类和品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第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制度的现状。《食品卫生法》没有确立信息发布法律制度,该法第三十三条只提及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里面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目前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200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二、食品抽检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两个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食品抽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专门的食品抽检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涉及食品检测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该条虽然涉及到食品检测,但是没有对食品安全抽检进行规定。关于产品、食品抽检的规定散见于《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调整食品安全抽检的法律制度。2、没有专门的抽检食品种类和品种目录。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食品抽检食品种类和品种,对食品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产品和食品的内涵也不同,如果对食品抽检的种类和品种完全按照产品质量抽查检验规范进性调整,既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抽检工作,也无法适应现阶段对控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需求,这样就无法达到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繁多,缺乏专门的食品抽检机构。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工作。笔者以为,以上规定虽然确定了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是没有突出食品抽检制度,也没有确定统一的食品抽检机构。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没有从法律上设立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卫生法没有确立食品信息发布制度,目前指导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效力低,且在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