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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司法局诚信建设工作意见为切实保障广大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有力推动我市法律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为促进我市经济赶超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要求,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窗口行业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实践活动的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这为我市法律服务事业的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必须身体立行的实践性道德标准,也是行业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的需要,是法律服务行业的立身之本。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当事人的信任,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全市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既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又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诚信对打造法律服务品牌、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努力塑造法律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二、建立和完善诚信执业制度体系在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诚信制度建设中,应当和本单位的业务管理、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从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七项制度:(一)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公开的事项包括:(1)执业许可证;(2)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标准;(3)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及从事的专业等基本情况;(4)服务承诺;(5)本单位投诉电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公开的形式可以采取上墙公示、印发“服务指南”等。(二)案件受理制度严格执行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受理案件,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就委托事项与当事人谈话,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主张,解答法律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2)填写《收案审批表》;(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4)主任或本单位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5)在本单位《收结案登记薄》上作收案登记、编号;(6)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7)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开具本单位公函;(8)收费须开具规定的收费发票。禁止法律服务人员私自收案收费,禁止实习人员独立办案,禁止非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设立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并制定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原则。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式代理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四)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法律服务机构要建立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整合本单位智力资源,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建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主任对聘用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公证员,行政人员的指导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对实习律师、公证员和新执业律师、公证员的带培制度。(五)办案记录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所属法律服务人员建立办案记录,把无形服务转化为有形纪录,办案纪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纪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纪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纪录;(6)阅卷纪录;(7)法院的庭审纪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纪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六)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是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的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