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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秦朝。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度。《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宝贵资料。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四、法律形式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数种:㈠律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㈡命、令、制、诏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㈢程程即规章、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