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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男方:王青山,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雾灵家园小区。女方:司雁飞,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雾灵家园小区双方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来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王青山与司雁飞自愿离婚。二、女儿王斯仪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工资40%抚养费,在每月30日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女儿上高中、大学后的各项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力。三、夫妻有座落在雾灵家园小区楼房一套,由于男方是老师,女方是下岗工人,现住房雾灵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5室归女方所有。家中的所有财产男方自愿放弃分割。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