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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7页宗教工作政策要点(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江泽民总书记1993年11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问题的政策、方针以及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精辟概括。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的宗教工作非常重视。1982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91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6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两个宗教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和指示。这些文件、法规和指示精神,结合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我国的宗教政策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江总书记所强调的三句话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高度概括,是宗教工作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三句话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为了便于同志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同时也给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一个学习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教材,我局政策法规司以江总书记概括的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为提纲,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摘要编写为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经全国宗教局长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在学习、贯彻时,要注意融汇贯通,领会其精神实质。引用时,要注意核对所依据的主要文献原文。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政法司报告。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政策要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二)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处理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一定要有1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目光,善于通过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问题的本质,并通过恰当的方式,慎重、稳妥地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四)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五)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