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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如违反该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证券交易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票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票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