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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0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有关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我国的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1、《预算法》(是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核心法、骨干法)1994.3.22—通过;1995.1.1—施行;《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22—颁布并实施。该条例的制定依据是《预算法》,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应遵循的原则:①、公开性;②、可靠性;③、完整性;④、统一性;⑤、年度性(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物质条件);2.调节制约作用(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预算分为五级,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方(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与财政部直接发生: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3、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各级政府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注意: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答疑编号223040101]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乡、民族乡、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涵盖了人大的所有权限)(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4)撤销本级政府、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