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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8页机关规章制度汇编述职述廉会议的范围内进行反馈;就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个别交换意见,促其进行整改。第六条述职述廉的时间。述职述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第七条述职述廉的评定和运用:对述职述廉结果的评定,述职按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标准评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述廉按测评标准评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一)述职述廉的评定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工作等的重要依据;(二)对评定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等次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提高认识,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改的,视其情况调整领导职务。经查实确有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处分和组织处理。(三)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述职述廉的综合评价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第八条述职述廉工作的要求:(一)要提高对述职述廉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述职述廉制度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二)述职述廉对象要正确对待述职述廉工作,如实客观地按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汇报,不得有任何隐瞒;(三)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创造一种让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氛围。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46—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四)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管人员的情况。(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局纪委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市城管执法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城管执法局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局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47—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任前廉政谈话的主体是市城管执法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第二条接受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正、副职。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内容1、介绍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指出该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根据接受谈话对象的新任职务,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要求。3、对照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4、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5、听取对上级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廉政谈话程序1、接受廉政谈话的具体时间一般安排在党委领导同志谈话后二至五天内进行。2、局纪检监察室及时向局纪委通报新上任领导干部的情况,准备好廉政谈话的有关材料,参加廉政谈话并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