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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第一条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第二条新建工程项目(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第三条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第四条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基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时,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形式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基建工程的中标通知单和询价结论单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第十条基建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处。基建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第四章质量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由用户、基建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写好“设计委托书”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第十四条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第十六条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第二十条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