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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策略在电子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们已经达成共识软件是人类智慧和知识的结晶是计算机的灵魂是计算机之所以可以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的科研、消费、生活的关键。在这种历史和科技背景下软件开发者或计算机软件研发机构或计算机软件制造厂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他们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经过艰辛脑力劳动获得的成果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0年公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详细;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参加WTO的要求和开展的现状及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进展了符合性修订。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软件的法律定义新修订的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1.新修订的第三条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化指序列或者符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为同一作品。2.新修订的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绘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新修订的第四条规定说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开发〞而不是对别人作品的剽窃或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答应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新修订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损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剽窃。剽窃是指将别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抄袭等方式在别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并发表或者登记。2.复制。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答应擅自将别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清楚显也最为公众熟知。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答应又无法律根据对别人软件施行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方一个企业未经受权在其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别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别人软件并进展推广并追求利益。4.擅自答应别人使用。擅自答应别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答应又无法律根据未经受权答应第三人使用别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消费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消费、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受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搭送别人软件。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答应又无法律根据未经受权将别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才能和声誉的消费商将别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损害力。(六)进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新修订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当停顿损害、消除影响、赔礼抱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理部门责停顿侵权行为没收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分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进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限性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根本理新修订的第六条规定“本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构造、表述方式等可以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限性的结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