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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市民体育健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