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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第四条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是公司公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二章公文种类和格式第五条公文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三)通知:适用于批转各部门、项目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等。(四)通报:适用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六)请示:适用于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部门、项目部请示事项。(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或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十)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十一)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制定具有约束力的习惯行为规定。第六条公文格式(一)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份号、密级、紧急程序、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二)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行文名称中的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三)有密级的公文按照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确定具体密级,紧急公文应当在秘密等级上标明紧急程度“特急”、“急件”。(四)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五)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六)主送机关的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号标明“见附件”。但正文标题中已标明转发、印发、报送等的文件,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八)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九)抄送机关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之上,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如需标明份数,应当标注在印发栏之下并居右。(十)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居中用阿拉伯数码标注页数。第七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具体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第三章行文规则第九条企业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除行政人事部门外,公司其他各部门、项目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第十条公司对内的重要公文,如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或涉及计划、机构、人事、薪酬等内容的公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备案,但转发该单位的公文除外。第十一条联合行文依照上级单位的规定实施,但应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第十二条行文请示要求做到:(一)一文一事,具有可操作性。(二)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以用抄送形式。(三)领导直接交办的请示事项行文时,应说明缘由,经行政人事部门核稿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四)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经被越级机关同意或授权,并抄送被越级机关,同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五)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直接请示。(六)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第十三条“请示”与“报告”不能混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第十四条经批准在报刊上发布的文件,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向下印发,但可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部门、项目部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以外,可以行政人事部门便函形式抄告领导批示予以答复。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六条公司行文,主办部门应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草拟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先与之会商。第十七条草拟公文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