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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9页国税局税收执法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区)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及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确定的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目标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主要领导,是指机关(含税务分局、税务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领导,是指机关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所)长。部门领导,是指机关内职能部门(如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行使税收管理职权时随意执法、或税收执法不到位、或应履行职责不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但应给予经济惩戒和其他过错责任处理的。第五条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二)连带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监管不力或指导帮助不够,对下级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对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一)批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如全局(所)大会或在局务会上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责令过错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是指对过错责任人以正式文件、电子文件等的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四)经济追究,是指经税收执法监督委员会核准,扣发过错责任人的执法岗位津贴;(五)暂停税收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学习,是指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对过错责任人暂停税收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学习。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并处。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经济追究实行百分考核,按扣分值扣减执法岗位津贴,每个考核期每人扣分最多不超过100分。第二章检查考核第一节检查考核的实施第九条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实施、结果共享的原则,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简并各单项检查考核,深化实施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统揽的检查考核机制,使检查考核结果信息共享。第十一条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一)市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除综合性检查考核由法规部门组织实施外,日常、专项和专案检查考核一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也可由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县、区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也可对所属分局、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日常检查。重点解决基层执法单位检查考核不认真、走过场、敷衍应付的问题。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可对分局、股、所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也可直接追究到直接责任人;(三)分局、股、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以日常检查为主。重点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人。第十二条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包括转发)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措施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区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半年对本部门制定(包括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一个年度内应当对全部所属单位检查一遍。第十四条县、区局各职能部门以及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应当每季度组织对贯彻上级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自查,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检查报告送交县、区局法规部门。自查不得采取个人自查的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市、县(区)局各职能部门,在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在检查考核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日常工作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对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各职能部门的检查考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