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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费征缴施行………………………………………………………………01上海城镇职工养老…………………………………………………………………03上海小城镇社会暂行………………………………………………………………07上海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理………………………12上海工伤施行………………………………………………………………………13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20上海人民修改?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的……………22贯彻?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的施行细那么…………………………22一、上海社会费征缴施行2002年3月5日上海人民17发布〕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和加强社会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金的发放根据?社会费征缴暂行?、?上海城镇职工社会费征缴假设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养老费、根本医疗费、失业费、生育费等社会费以下统称社会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第三条有关解释〕本所称缴费、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和人民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费的和个人。第四条理部门〕上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负责本社会费征缴的理和监视工作。劳动保障所属的劳动机构详细负责社会费缴纳情况的监视检查。社会经办机构详细负责社会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劳动保障的委托进展与社会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第五条工作原那么〕社会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缴费、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社会费不得减免。第六条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经办机构社会登记。社会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登记证件。社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银行帐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的社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变更社会登记手续。缴费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注销社会登记手续。第七条申报与核定〕缴费应当向社会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费数额。缴费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费数额。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申报的社会费数额予以核定。第八条缴费时间〕缴费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经办机构指定的日缴纳社会费。第九条个人缴费方式〕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费由所在缴费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个人自行缴费的可以由本人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登记并申报和缴纳社会费。第十条申请缓缴的条件〕缴费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经职工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劳动保障申请缓缴社会费:(一)经人民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三)人民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缓缴申请〕缴费申请缓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有价、股权凭证等下同〕。对财产有处置权的缴费可以申请缓缴;对财产无处置权的缴费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第十二条缓缴限〕申请缓缴社会费的申请缓缴方应当提出缓缴限和缴费方案。缓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财产备案〕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应当凭劳动保障的到依法获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展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经评估后缴费凭劳动保障的到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理等有关权证理部门财产备案手续。申请缓缴方用于备案的财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或者未被查封或者冻结。第十四条缓缴〕申请缓缴方办妥财产备案手续后劳动保障应当在10日内作出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费书?。缓缴以劳动保障批准的限为准。第十五条缓缴数额的核定〕缓缴社会费的数额按申请缓缴当月应缴纳的数额乘以缓缴月份核定。缓缴内缓缴社会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缓缴的社会费在缓缴内不征收滞纳金。第十六条制止规定〕缓缴方在缴清缓缴的社会费之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第十七条优先偿付〕已备案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处分转移时应当优先偿付缓缴的社会费。第十八条兼并、收购、重组规定〕当缓缴方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满缓缴方应在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费。兼并方、收购方或者重组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缓缴。第十九条注销备案〕缓缴社会费的缴费应按批准的缴费方案还款。缓缴方缴清缓缴的社会费后劳动保障应当在10日内书面其注销财产备案手续。缓缴方凭劳动保障的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第二十条备案财产的强迫执行〕缓缴满缴费仍未按缴费方案足额缴纳社会费的或者缓缴方在缓缴间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的劳动保障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