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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20页共NUMPAGES20页第PAGE\*MERGEFORMAT2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0页前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希望能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西藏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应的帮助,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尽一份绵薄之力。需要说明的是:一、本摘编仅供大家了解我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具体政策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原文为准;二、本摘编仅包括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为常用的部分,收录内容的截至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如有其它需要,请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三、由于时间仓促,摘编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疏漏,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在此感谢您对西藏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邮箱:2011年10月30日目录一、促进农牧区发展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交通、水利)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七、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八、支持残疾人事业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十、壮大第三产业及旅游业十一、促进藏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支持公益事业及环保事业十三、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四、其他附件:部分优惠政策全文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4、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23号)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一、促进农牧区发展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国税函[2005]56号)3、我区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藏政发[1994]41号藏税字[94]第59号)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财税字[1994]002号藏税字[94]第85号)6、农牧民、乡镇企业和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藏政发[1994]42号)7、城镇和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藏税字[94]第60号)8、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饮、畜力运输等,不包括机动车辆旅游运输。(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9、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扶贫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农产品流通为主,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动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认定的农牧区扶贫企业(除建筑业、采矿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扶贫企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大批量稳定地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设立实际经营管理机构。(3)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企业带动有契约关系的贫困户应在3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安置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稳定安置贫困劳动力应在50人以上。(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10、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