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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财税优惠政策总结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优惠政策范围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序号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铁路铁路新线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公路公路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电力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核电站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序号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9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10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11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12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13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14水利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15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调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