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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质检认联[2006]121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认监委和各级质检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每年组织开展的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使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认证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在专项监督检查中仍发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存在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认证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2006年认监委“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的工作中心,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认证”为目标,围绕“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这一工作中心,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认证认可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席的方针,深入开展对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认证诚信建设,为认证认可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清理调查范围(一)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下同)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信息安全认证、体育服务认证。(二)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的,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评价活动,并且该评价活动符《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三)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未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未带有“认证”字样的,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条例》第二条所规定能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三、清理整顿的原则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而且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整治。(一)对在《条例》实施后,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符合清理调查范围第(一)、(二)项认证活动的,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二)对在《条例》实施后,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符合清理调查范围第(三)项认证活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认监委法律部,由认监委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三)对在《条例》实施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推动的评价活动,该评价活动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并且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目前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获得认监委批准的,应慎重处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具体情况报认监委法律部,由认监委确认后提出(四)《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认证以及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和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的技术评价活动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和组织领导(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前。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拉网式调查,摸清本辖区内认证市场的基本情况,确定本辖区清理整顿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本辖区内认证市场的调查情况统计汇总后报认监委法律部。(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从6月30日至8月31日,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涉嫌认证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三)检查总结阶段。从8月31日至9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的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进行督办督查;对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进行总结,于10月20目前形成总结材料上报质检总局和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