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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之维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但是任何法治都是以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作基础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而且就目前而言提高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了解和提高农村法律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人民对法律精神和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不仅仅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也体现了法律价值社会化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迎来了全新的社会主义的新面目,当然法律的地位也是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是不断的提高。十四大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随着近年来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全面推行,以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得不认真的认识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因为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问题的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是推进我国法治的重要一步,也是发展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二)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和历史根源那么我们农村法律意识的现状到底如何呢?我们对鄂西北农村做了一个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具体的数据如下:今年1月—2月我们对鄂西北5县市中的18个村组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发放了调查问卷650份,收回有效问卷548份,调查对象为农民,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1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6%,文盲占45%。具体的调查结果如下:(1)对“了解法律的途径”的调查中,有24%选择广播,电视媒体看法律节目,0.5%选择专门了解,38%选择听别人说,7.6%选择通过法律宣传,21%选择从没有注意过。说明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渠道和途径还很狭窄,消息闭塞,极其不利于人们了解法律。(2)对“法律名称”的调查中,我们经过统计,排在前面的依次是:婚姻法,刑法,宪法,土地法,诉讼法,兵役法。这种结果我想有两方面的原因:(a)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比较早,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有比较密切的关系;(b)地方对这些法律的宣传比较多一些,人们了解的机会就多一些。而问及“违法和犯罪一样吗”他们大多少搞不清楚,可以说明对于农民最为贴近的民法知之甚少。(3)对“法律信任程度”的调查中,有79%的选择信任法律,只有5%的人选择不信任,还有一部分没有做答。说明人们对法律还是特别信仰,信任的,还是期望遇到纠纷是用法律解决问题,但就是现实的一些原因是他们没有去选择用法律解决纠纷。(4)对“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信任”程度调查中,32.7%是一般信任,有17.5%是充分信任,49.8%是完全不信任,还有一部分是选择不知道。说明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性好不是很高,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这还有待于我们法院极其工作人员提高其自身素质,司法水平。(5)对“遇到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调查中,有5.6%选择用法律诉讼的途径,有79%的人选择干部调解,有8.7%的人选择私了,剩余的则选择“吃亏买见识”。那么这个就是因为:(a)法律诉讼程序的复杂,周期长,消耗的精力多;(b)诉讼成本比较高;(c)诉讼的结果与其期望的结果不一致。(6)对“是否打过官司”的调查中,有3.5%的人选择了“是”,有96.5%的人选择了“否”。这个数据看了让人无法想象,同时这也说明了我们农民接触法律的程度是如此之低,人们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或者说对法律的热情不高。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这种观念亟待转变。从上面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出,鄂西北农村法律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当然这也只是我国农村法律意识的一个缩影。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法律意识如此的淡薄呢?我想首先,是传统的,长期在人们意识里存在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的影响。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带了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又成为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和人们文化价值观念的成长,特别是传统法律观的形成。我国古代“无讼”,很大程度上讲就是这种制度和这种制度下思想文化,政治,经济影响的结果,所以“无讼”又使得调解的原形存在。那么“无讼”是怎样形成的呢?学界认为,在封建时代,它是形成有其特殊的土壤,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儒家思想观念的全面渗透与影响。儒家“重义轻利”,“以义为上”,“重礼轻法”等思想成为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仰的价值观念。《论语里仁》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地方官吏政绩和形象的特殊要求。古代地方官吏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地方管理的好坏直接与其政绩与升迁相互关联。所以只要与这个目的违背的必然地方官吏会抑制,从另一方面也使得诉讼制度的黑暗。(3)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落后。封建社会的经济形式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在